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第三人-郝某某,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6130号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内容 | 郝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6130号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郝某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整在本院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