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某某,范某某,第三人-, 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46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某某:本院受于原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某某、范某某、第三人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2民初24660号】,原告要求: 请求判令被告平某某、范某某共同向原告北京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 804 554.54元,并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804 554.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3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