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苑某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苑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苑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起诉之日起原被告合伙关系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营损失共计372458元;(其中,设备损失款106200,玩具损失9576元、装修损失41750元;百子湾店铺租金损失63000元、昌平店铺租金损失及违约金损失1519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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