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倪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某某诉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鱼款87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电话、邮寄,你方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