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云南精美公司,中际恒瑞公司, 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际恒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6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际恒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01民初689号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机公司)诉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精美公司)、北京中际恒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恒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两公司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起诉状概要:1.判令云南精美公司向民机公司支付欠付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JJM-20130522-Y-JT-1B)货款人民币873 424.20元;2.判令云南精美公司向民机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购销合同(合同编号MJJM-20130522-Y-JT-1B)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65 790.05元;3.判令中际恒瑞公司对诉讼请求1、2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云南精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民机公司与云南精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就上述购销合同,中际恒瑞公司出具担保函,约定中际恒瑞公司就民机公司与云南精美公司的购销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机公司向云南精美公司交付了货物,云南精美公司至今尚欠付相应货款,故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承办人:奉一兵 联系电话:59891745书记员:张春城 联系电话:59891031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机电重型机械分公司院内。邮编:100040 公告类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