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高某某, 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某某、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某、北京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三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