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市分行,赵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698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内容
赵某: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2698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要点: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贷款本金141 955.3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计收标准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律师费2975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赵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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