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杨某某,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万元,并按年利率11.0066%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7月26日贷款到期,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原年利率11.0066%);2、原告对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生态新区12-1号地2601室房产(湘2017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3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邵阳县五峰铺镇邵陵路五山弄子701室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湘2019邵阳县不动产权第001681号)变价后所得价款在贷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银东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和审判员刘桂武、人民陪审员夏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