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戴某某, 山东省春光涂料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3837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戴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13837号原告山东省春光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某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被诉裁定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