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 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16989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王某: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169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 280元,被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中的10 000元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7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费用,由原告北京小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送达判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