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某某,梁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481民初563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某某:本院受理贺某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481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原告贺某某的损失44 600.9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贺某某的损失4 460.1元;三、被告梁某某赔偿原告贺某某的损失19 124.26元;四、驳回原告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