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某某,欧阳某, 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欧阳某、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诉杜某某、欧阳某、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杜某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9485.91元、积欠利息(含罚息)13509.03元,本息(含罚息)共计人民币152994.94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以贷款余额和积欠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杜某某、欧阳某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江华大道与冯乘路交叉处南侧同天家居生活广场2栋10703号房产处置所得的款项在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2欧阳某对被告1杜某某上述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3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1杜某某上述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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