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23民初18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2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 720.96元及利息12 710.22元(利息和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本金59 720.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43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1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71元,由李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