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第三人-, 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易升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内容
徐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易升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雷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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