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某某,林某某, 永州市祥龙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支行诉曾某某、林某某、永州市祥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1曾某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0624.26元、积欠利息(含罚息)17247.14元,本息(含罚息)共计人民币227871.4元[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以贷款余额和积欠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曾某某、林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瑶都大道以西祥龙城市花园3栋13层1302号房产处置款项在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2林某某对被告1曾某某上述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3永州市祥龙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1曾某某上述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