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市红菊针织有限公司 ,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9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天津市红菊针织有限公司与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天津市红菊针织有限公司与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和2015年9月10日达成的买卖关系于2021年10月13日解除;二、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天津市红菊针织有限公司货款35 970.83元;三、驳回天津市红菊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260元(天津市红菊针织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蓝色时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