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左某某,褚某某, 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2民初1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左洪波、褚淑霞: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贷款本金194 000 000元;二、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罚息90 074 945.83元,并支付剩余罚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94 000 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左洪波、褚淑霞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松北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编号为宾市监抵字(2017)第01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七市监抵登字(2017)2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哈松市场抵登字(2017)第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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