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郝某某, 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本院受理郝某某等与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16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