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张某某, 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将案涉宝马5系车辆(发动机号为2038E616)过户至原告名下;2、请求判决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1000元;3.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新海大厦七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逾期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