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郭**,郑**,柳**,第三人-吴**,郭**, 北京亿诚联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2013)昌民初字第8596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13290号,(2013)昌民初字第052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郭**(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郭**、郑**、柳**与被告北京亿诚联合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吴**、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五案,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原告张**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第三人依据(2013)昌民初字第859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一中民终字第13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郭**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第三人依据(2013)昌民初字第052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郑**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第三人依据(2016)京0114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柳**两案的诉讼请求分别为:1.判令被告对第三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06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1.判令被告对第三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06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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