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湖南联合恒兴会计事务所,湖南省弼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602民再8号,(2021)湘0602民再8-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湖南联合恒兴会计事务所,湖南省弼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万某某、彭某某、彭某某、彭某某、湖南联合恒兴会计事务所、湖南省弼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6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2民再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