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某某, 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昂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某某、湖南昂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湖南昂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0000元及利息;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50000元;3、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B2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