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华锦食品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华锦食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0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3.8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岳麓区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