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你公司、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0420 49号的《怡城花园二期房屋排号单》协议;2、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排号金300 000元及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