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邓某某, 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0)京0114民初176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与被告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邓某某、崔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邓某某对(2020)京0114民初1769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76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令上诉人邓某某、张某某不支付被上诉人北京昌平发展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借款本息;2.依法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769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崔某某、孙某某在承担责任后向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的内容,判令崔某某、孙某某承担责任后不向集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