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方某某,杨某某,贺某某,鲍某, 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9820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鲍某,方某某:本院对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次基础收益余额4500万元;二、被告杨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鲍某对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方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四、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方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贺某某、被告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五、驳回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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