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某, 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9237号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某与被告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39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潘某于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1年9月25日解除;二、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潘某退还课程费13 534.55元。如果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潘某已预交),由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潘某已预交),由爱贝迪(北京)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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