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某某,第三人-康某某, 新化县繁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322民初187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某某: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新化县繁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322民初187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因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予以退回给原告康某某;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新化县繁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