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王某某,张某, 河北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仲裁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非法院单位 |
内容 |
河北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与被申请人河北恒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854291357,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东关村安居小区4-2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杨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由本委作出承仲裁字(2021)第60号裁决书、承仲裁字(2021)第62号裁决书、承仲裁字(2021)第64号裁决书。请你公司到本委领取上述三份裁决书,否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行政中心东楼726室0314-2051841承德仲裁委员会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