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某某, 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572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某某、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与被告余某某、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与被告余某某签订的编号A:[借]字[湘]行[宁乡]支行[2015]年[139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二、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借款本金313430.57元;三、被告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利息89592.78元......(详见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