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文涛, 山东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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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文涛:本院受理河北雄安鑫方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文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