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北京市昌平区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昌平区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张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巨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课余款188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电话、邮寄、现场送达方式,你方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对接中心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