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韩某某, 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8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 告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北京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韩某某、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 (2021)京01民初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及30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二十五法庭证据交换,2022年3月15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 年 十二月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陈实59891381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公司院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 邮编:100070公告类别:一审起诉状、开庭传票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