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 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天泰长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损失154688.3元(本金为465000元,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9%,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14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A20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