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某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1民初227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某某:本院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1民初2278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12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