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某某,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金哲健身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某某与你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金哲健身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