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某,谢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於某,贾某某, 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43890号
案由
质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於某,孙某,谢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本院对原告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於某、孙某、谢某某、贾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林某某、贾某某、谢某某、孙某、於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36 635 151.16元的债权范围内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7209054000854321224)项下的质押财产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36 635 151.16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8578863001023887085)项下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湾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金额为36 635 151.16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 9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60元(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朵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林某某、贾某某、谢某某、孙某、於某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