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施某某, 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24197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施洪流: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施洪流、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5民初24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