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某某,许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
内容 |
许某(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城关镇坳头上社区工农街138号):本院受理原告冯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0.3‰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7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蔡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鹏、喻莉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曹宅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