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某,唐某,朱某,贺某,刘某某,唐某某,曾某某,孙某某,孙某某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182民初6542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容
孙某某、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唐某、唐某、朱某、贺某、刘某某、唐某某、曾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七原告25 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的1.3倍计算);如被告孙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元,七原告负担164元,被告孙某某负担27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乡市人民法院0731-87809060
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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