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某某,明某,赵某某,王某某,田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797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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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田某: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明某、赵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田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某某、明某、赵某某、王某某支付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