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任某某, 北京东清顺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东清顺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武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任某某与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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