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某某,王某某,任某某, 北京东清顺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东清顺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武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任某某与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