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某某,周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周某某与钟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诉求如下:1、判定解除双方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昭陵村211号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每年按25000元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每月按1000元计算;5、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