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某某,卢某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韩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壹万伍仟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昌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