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桂阳县公路管理局, 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富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天富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银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富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桂阳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天富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9 573 786.63元;2.被告桂阳县公路管理局在未付的工程价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