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金某,张某某,王某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五洲青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圣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民初46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五洲青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与被告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五洲青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刚、上海圣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新跃、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京01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13 758 904元、利息9 154 506.16元并支付罚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以422 913 410.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刘光2020年10月29日偿还的2 000 000元从中予以扣除);二、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三、五洲青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洲青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金刚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上海圣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对应出资额15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五、上海圣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深圳羚羊极速科技有限公司26.92618%股权(对应出资额35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价值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六、上海圣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深圳微服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48%股权(对应出资额40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价值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七、张新跃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以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5%股权(对应出资额25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八、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有权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京西)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000366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王某某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驳回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239 1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刘光、深圳市前海恩福特投资有限公司、五洲青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刚(案件受理费负担上限为18 300元)、上海圣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负担上限为32 150元)、张新跃(案件受理费负担上限为26 800元)、王某某(案件受理费负担上限为29 200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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