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陈合荣,梁某某, 北京谊发昌达商贸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14民初16108号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合荣、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合荣、梁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一、刘某某与北京谊发昌达商贸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二、车牌号为京QZ3E61、发动机号为E65302车辆归刘某某所有;三、陈合荣、梁某某协助刘某某办理车牌号为京QZ3E61、发动机号为E65302车辆的过户手续,将车辆过户至刘某某名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四、陈合荣、梁某某退还刘某某押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五、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14民初1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