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千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7民初1472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千某某: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与千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1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截至2021年1月11日的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63787.43元,并按照《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千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697元,余款697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千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