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 郴州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湘1026民初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郴州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汝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执行人郴州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汝城县卢阳大道濂溪小区125065栋102、202房产进行价格认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由汝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郴州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处房产价格认定的复函”【汝价认函〔2021〕14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并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汝城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将依法清空上述房屋并对房屋提起拍卖程序,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逾期不能腾交上述房屋,本院将依法强制腾房,所有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