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鑫,龚举月, 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举月、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鑫诉被告龚举月、重庆虹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本人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现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你(需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权限证明等材料)于2021年1月12日9时,到延吉市法院(地址:延吉市天池路3343号,4楼最西侧办公室,联系电话:2586377),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不按时到场参加选择活动,或参加人员未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权限证明的,视为你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